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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团体标准解答

发布时间:2024-03-14 发布者:又见标准化

01.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

《新标准化法》将首次将团体标准纳入法律体系,按标准制定主体不同,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是自愿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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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目的是什么

通过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03.团体标准及推荐性标准主要区别

团体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是新型标准体系中最具有活力和创新性的部分。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自主制定,以市场和创新需求为目标,供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与团体标准相比较,更侧重于公益性和基础性。

团体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施效果良好、符合推荐性标准制定条件的团体标准,应当转化成推荐性标准。

04.团体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区别及联系

(1)团体标准是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按照自行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标准,由社会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按照社会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2)企业标准是企业根据需要自行按照企业有关程序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3)需要注意的是,以多个企业的名义或以多个企业协议组成的联盟(尚未依法登记)的名义制定的标准,属于企业间联合制定的标准,这种标准是企业标准,不是团体标准。

(4)团体标准与企业标准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

综上所述,它们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

05.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指出,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

06.团体标准如何进行自我公开声明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可在

(1)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

(2)团体标准制修订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ttstd.cn)”上声明公开。

公开的标准信息包括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07.现行法律法规对团体标准的内容有哪些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

(1)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2)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3)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08.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废止的主体是否须一致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废止的主体应一致。

09.团体标准的发布机构有什么要求?慈善组织、基金会是否可以发布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不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社会组织,不能发布团体标准,包括慈善组织、基金会。

1:团体标准一般由组织制定该团体标准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发布。

2:在民政部没有备案的产业技术联盟可以依靠相关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发布团体标准。

3: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慈善组织和基金会不属社会团体,因此不能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

10.社会团体之间是否可以联合发布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指出,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化合作,共同研制或发布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可以在封面上标注双编号或在前言中说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