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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26 发布者: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及《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健全标准化管理机制,制定出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标准相互协调和相互补充的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为规范其制定程序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标准是指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建机协)根据市场需求,通过快速、高效、灵活的市场化工作机制,组织有关会员或机构提出、制定和发布的自愿性标准,它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  本协会标准由中建机协提出并归口,协会或其分支机构组织制修订,由协会负责人批准发布;中建机协标准质量部(简称标准部)负责协会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协会标准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为自愿性标准,协会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会员企业均可参与。

第五条  本协会标准审查由中建机协组织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原则。协会标准的技术指标应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

(二)一致性原则。协会标准应与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有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

(三)先行性原则。对于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急需但又不能及时纳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可先行制定协会标准,并适时申请转标,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体系。

(四)提升性原则。对于已落后于发展需求或显著落后于国际标准水平的国标和行标,如不能及时开展制修订工作,可先行制定协会标准,提升相关标准水平,为今后相应的国标或行标的制修订提供基础。

(五)引领性原则。为加快推广并规范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可先行制定协会标准,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工程应用,引领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优先支持安全、节能、环保、质量提升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第七条  协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社会团体代号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BMMA大写英文字母构成。形式为:









T/CBMMA XXX—XXXX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协会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和出版、实施与监督、复审和废止。

第九条  协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24个月未能发布的协会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一节  立项

第十条  协会分支机构和会员均可向中建机协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协会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表1),并上报中建机协。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该标准所属行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现状;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以及该项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三)标准草案。

第十二条  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在本协会网站(www.cbmma.org.cn)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论证和公示后,由协会批准并发文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四条  标准一经正式立项,申请者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成立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相关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现状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第十五条  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组完成协会标准草案后,应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文件应包括协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八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2),并经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第十九条  起草工作组将协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中建机协标准部审核。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条  协会标准的审查由协会标准部组织进行,审查形式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二十一条  标准审查时,必须有不少于审查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时,应在会议前10天将协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文件等提交参加协会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见附件二),并附参加审查会审查专家名单及签字,出席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表决时须填写“送审稿投票单”(见附表3)。

第二十四条  函审时,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0天将函审通知和协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4)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见附表5)并附“送审稿投票单”,有效回函中必须有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修改,经确认后,由协会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经专家组复议,确定是否撤消该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标准在制修订中如出现技术困难,不能制定成正式标准,将终止该项目,并取消计划。

第四节  批准

第二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协会标准报批稿,报中建机协审批。报送的材料应有:

(一)协会标准报批单(见附表6);

(二)协会标准报批稿两份;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标准编制说明各两份;

(四)协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两份;

(五)如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协会标准,应该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各一份及标准对比表;

(六)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本。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标准部对协会标准报批资料进行复核、审查。不符合标准起草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相关的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制定协会标准过程中所有报批材料,由中建机协标准部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五节  发布和出版

第三十条  批准后的协会标准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发放标准号,并发布公告(见附件三),以及负责出版发行。同时发布在中建机协官方网站上。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标准由中建机协负责解释。

第六节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会员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协会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相关单位如自愿执行本协会标准,即视为该标准为其生产、制造、检验和仲裁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在协会标准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中建机协反映实施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协会将视标准实施情况,组织行业内的专家和质量检测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节  复审和废止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中建机协标准部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七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协会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会议结束时要填写协会标准复审意见表 (见附表7)。

第三十八条  协会标准复审结论分为三种: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协会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协会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协会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协会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己无存在必要的协会标准,应予以废止并公告。废止的标准号不再使用。

第三十九条  对复审结果应发布公告,同时在中建机协官方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三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协会标准的版权属中建机协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中建机协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标准如涉及专利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在立项时应规定协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所有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本协会标准时应取得中建机协的同意;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依据协会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