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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机械行业科技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2-06-30 发布者: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建材机械行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行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我国建材机械行业的综合实力和水平,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特设立建材机械行业科技奖(以下简称建机科技奖)。

第二条 建机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实施科技兴业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三条 建机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建机科技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获奖证书仅代表设奖单位对科技成果获得者所作贡献的评价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禁止使用建机科技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奖励范围、要求与评审标准

第五条 建机科技奖奖励类别分科技进步、软科学和标准、技术发明三个类型。

(一)科技进步类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

1.为促进建材机械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提高行业科研、产品和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重大科技成果项目;

2.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先进,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3.项目经一年以上应用推广,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4.项目通过鉴定、验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型式认定。

(二)软科学和标准类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

1.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社会效益显著;

2.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需完成后发表一年以上,其研究成果被有关杂志、文章、论文、书籍引用或被有关部门采纳、使用,并产生较好的效益;

3.标准项目必需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项目通过鉴定、验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型式认定。

(三)技术发明类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

1.科技成果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科技成果具有显著的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3.项目经一年以上实施应用,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4.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第六条 建机科技奖依据申报项目成果水平综合评定,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七条 以下成果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不宜公开的成果;

(二)存在知识产权归属及完成单位、完成人争议的成果;

(三)已经获得或当年内提名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成果。

第八条 “建机科技奖主要从技术创新、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对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推动作用以及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等方面评价。评审基本原则是:

1.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二等奖项目: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很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技术难度,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建机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成果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或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的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实施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完成人。

第十条 建机科技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成果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支撑条件,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科技进步类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建机科技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授奖等级

主要完成人数

主要完成单位数

一等奖

15

7

二等奖

10

5

三等奖

5

3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求:

(一)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建机科技奖须填写《建材机械行业科技奖申报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审报告、评估报告、专利授予证书等;

(二)已获经济效益证明(需盖财务公章);

(三)用户使用证明和社会效益证明;

(四)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五)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申报一等奖项目查新范围要求为国内外);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四章 管理、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为使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并使其具有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权威性,建机科技奖设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第十五条 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协会领导机构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建机科技奖奖励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二)聘请评委会委员并确定评委会正、副主任人选;

(三)审定评委会的评审和异议处理结果;

(四)提出完善奖励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六条 评委会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委人数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进行确认或调整。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机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异议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由设奖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专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由奖励办公室汇总提交评委会进行终评。

第二十条 建机科技奖采取专家初评和评审会议终评两级评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委员应与成果完成单位、任务委托单位、计划任务下达单位和成果应用单位无相关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以会议方式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及书面定性定量记分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通过;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委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工作承担保密责任。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建机科技奖的评审质量,贯彻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建机科技奖申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即在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成果申报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予受理。

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一般不予复议。如有特殊情况,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委员同意方可重新评审。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以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奖励办公室对受理有异议的奖项和有关异议的材料提交评委会复议。

第二十七条 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提出答复意见。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复议,撤消本次评审资格。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向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由评委会复议并提出处理结果意见。

 

第六章 授奖及罚则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结果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发布公告,并统一发放证书。

第三十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不论何时,一经查明属实,经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撤消其奖励,并向社会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参与建机科技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如在评奖过程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建机科技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评审期间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材机械行业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